基于专业调解员严格遵守的以下原则,调解程序对当事方来说是一个灵活和舒适的过程:
自愿原则:无论是在调解程序前,还是在调解期间讨论提案或做出调解决定时,调解当事方均为自愿参与。这一原则不会剥夺一方当事人提起调解和邀请另一方加入调解的权利;另一方自行自愿决定是否加入调解。自愿原则还意味着当事方共同选择调解员。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退出调解。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讨论的所有内容均保留在程序内,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当事方才有权公开调解纠纷的信息。保密原则对调解员的要求比当事方更高,未经特别许可,调解员不得向一方当事人透露与另一方单独谈话的内容。如果案件因任何原因进入司法程序,调解员无权作证。
当事方的合作与平等:双方在调解程序中均无优势,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共同努力达成调解协议这一目标。这一原则在实践调解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各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确定要讨论的问题,评估是否接受协议条款,并有相同的时间与调解员沟通。
调解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调解员应确保在调解过程中公正、客观和平等地对待各方。调解员不提供评估或建议,也不会就纠纷问题发表意见,而是帮助各方逐步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选择调解员;根据当事方意愿也可选择两名调解员。